7.2 管道支吊架


7.2.1 架空敷设管道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管道的允许跨距。
7.2.2 在垂直管段弯头附近或垂直管段重心以上位置的管道应设置承重架。垂直段较长时,除设置承重架外,还应在管段中间设置适当数量的导向架。
7.2.3 非整体连接压力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宜设支墩,并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布置、管道埋设深度、管道内水压力、管道试验压力标准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计算确定。
7.2.4 消防喷淋管道除应设置支吊架之外,还应设置防晃支吊架。防晃支吊架的位置和设置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有关规定。
7.2.5 在压力管阀门下宜设支墩。
7.2.6 输送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非金属管道,宜在阀门、管件连接处适当增加支、吊点。


条文说明

7.2 管道支吊架

7.2.2 在垂直管段弯头附近或垂直管段重心以上位置设置的承重架支撑在地面上时,当荷载较大,特别是弯矩较大,或有震动荷载时,支架底部基础应经计算确定。基础顶面一般高出地面100mm以上。
7.2.3 本条对非整体连接压力管道支墩的设置做出规定。压力管道在流速突变时会产生较大的压力,设置支墩可避免管道在瞬间增大的压力作用下被拉开或断裂。
7.2.4 为了防止消防喷淋系统喷头喷水时管道沿管线方向和垂直管线方向晃动,在喷淋配水管道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晃支架。水平安装的配水管道上应设置纵向和横向防晃支架。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除中间用管卡固定外,还应在管道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用管卡固定,安装位置宜距地面或楼面1.5m~1.8m。当管道改变走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7.2.5 压力管道在止回阀及切断阀附近应有坚固的管道支墩,以承受水击及重力荷载。
7.2.6 主要从安全运行的角度考虑。增设支、吊点是为了防止管道连接点处出现脱离、断裂,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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